正义网深圳6月9日电(记者吴伟东通讯员汪林丰)香港富商千金罗女士被绑架案,引发了社会的持续高度关注,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已有了新的进展:6月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对该案中的八名嫌犯批准逮捕,其中,以涉嫌绑架罪、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犹某魁、王某锟、王某波、熊某辉、张某江、毛某兵六人批准逮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梁某顺批准逮捕;以涉嫌组织他人偷渡国边境罪,对犯罪嫌疑人蒋某华批准逮捕。
七人赴港制造出惊天大案
据目前查明的情况,2015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犹某魁、王某锟、王某波、熊某辉、张某江、毛某兵、郑某旺七人在深圳罗湖一宾馆,密谋偷渡香港作案。记者获悉,七人均为贵州省瓮安县人,文化程度均在初中以下,七人中除犹某魁1976年出生外,其余六人均为八零后甚至九零后,多人还有犯罪前科。其中犹某魁之前还曾多次偷渡到香港进行“爬房”(入室盗窃),因而熟悉香港飞鹅山的一些“据点”等,甚至还在香港获过刑。因赌博欠有巨债,犹某魁于是此次召集了这几个无业的老乡,约好一起到香港去“捞一笔大的”。
七人中只有郑某旺持有签证,于是郑某旺拿签证3月30日先至香港,犹某魁等人则分批从深圳沙头角偷渡到香港,再到飞鹅山上“据点”与郑某旺会合。犯罪嫌疑人在飞鹅山上居住了多日,还多次对飞鹅山附近豪宅进行了踩点,并根据豪车、监控、保安等情况,较终选定了受害人罗女士所居住的别墅进行下手。
4月25日凌晨,犹某魁等七人分工配合,攀爬进该栋别墅搜寻贵重物品。到三楼搜查时发现了受害人罗女士,于是威胁罗女士将保险柜打开,洗劫了柜内价值数百万元的珠宝首饰等。之后,又逼问受害人罗女士基本情况后决定将其绑走并索要赎金。然后七名犯罪嫌疑人,走山路轮流背着受害人罗女士来到飞鹅山的据点,并置于据点旁一山洞内,再与罗女士家属索要4800万港币赎金,较后谈价还价以2800万港币成交。在受害人家属筹钱期间,犯罪嫌疑人犹某魁即联系梁某顺销赃事宜。4月28日下午,犹某魁、王某锟二人在飞鹅山一亭子旁的厕所后面,取到了2800万港币的赎金,并通知熊某辉等人将受害人罗女士释放。
深圳检方及时介入指导侦查
据悉,在赃款的分配上,犯罪嫌疑人犹某魁等人也是心怀鬼胎。
当天,犹某魁、王某锟二人拿到2800万港币赎金后,先将1800万港币藏匿起来,将余下的1000万港币带回据点分赃并谎称共拿到1000万赎金,于是大家先按各自的地位与作用对赃款进行了分配,还保留了一点“公共经费”。随后,犹某魁再悄悄地从藏匿的1800万港币中拿出一部分先供自己使用。数天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从新闻中获知共收到的赎金有2800万港币,对此也甚是愤怒。
4月30日,香港警方向广东警方通报了该起特大绑架罪的情况,广东警方也随即指定深圳警方成立了专案组。七名嫌犯中除毛某兵、张某江于4月28日提前偷渡回深圳,另五人均在香港又呆了几日,之后,郑某旺持签证过关时被香港警方抓获,犹某魁等人偷渡回深圳后,先后被深圳警方在深圳、惠州等地抓获。而梁某顺、蒋某华等人也先后被抓获。
深圳警方成立专案组对该案立案侦查后,检察官迅速投身于办案一线。办案检察官在听取了警方关于该案的汇报,对香港警方搜集移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研判,并从补强证据的角度,列了三十多项侦查提纲,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巩固证据,并有效做好下一步的侦查。
继从犯罪嫌疑人处缴获赎金280余万元港币及部分赃物后,5月16日又查获赃款365万港币及珠宝首饰一批。据悉剩下的赃款目前大概的位置也已被警方掌握。
跨境犯罪由谁来管辖?
犹某魁等人在香港针对香港居民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且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郑某旺被香港警方抓获后正在香港接受法律制裁,为什么其他八人会在深圳进入司法程序?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犹某魁等犯罪嫌疑人,作为内地居民,其涉嫌抢劫、绑架的实行行为虽然在香港,但密谋、策划以及作案工具的准备工作等,均发生在深圳,且多名犯罪嫌疑人是在深圳被抓获的,部分赃款、赃物亦在深圳被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也规定,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发生,均作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论。而犯罪的密谋地,即是犯罪的行为地之一。同时,《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也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因此,毫无疑问的是,内地的司法机关对该案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换句话说,本案中深圳的司法机关与香港的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但内地与香港又属于不同的司法体系,各自拥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因此,郑某旺在香港被抓获进入了香港的司法程序,犹某魁等人在深圳等地被抓获进入了内地的司法程序,这并不冲突,且是符合“一国两制”的基本体制的。
那么,为什么在这一单犯罪事实中,犹某魁等人涉嫌的罪名中,既有抢劫罪、又有绑架罪呢?办案检察官介绍说,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犹某魁等人在深圳密谋到香港去绑个人“搞一单大的”,即有抢劫、绑架等动机在内。其进入受害人罗女士的别墅后,威逼受害人罗女士打开保险柜,洗劫价值数百万元的珠宝首饰时,即已涉嫌抢劫罪。之后,犹某魁等人逼问出受害人罗女士基本情况后,又将其绑架走并索要天价赎金,则又涉嫌绑架罪。
办案检察官还告诉记者,“该案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即围绕该案的法律、证据等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细致审查、详细论证,依法对该8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同时,针对公安机关的下一步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还列了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检察官提醒遇绑架劫持一定要冷静
受害人罗女士损失了价值昂贵的财物,家属还交付了2800万港币的赎金,但庆幸的是,受害人罗女士的人身安全未受到侵害。对此,办案检察官很有感慨地说,这不仅得益于内地与香港均对绑架案中伤害人质的行为严加惩处、致使犯罪嫌疑人心存忌惮外,受害人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受害人罗女士可以说在整个过程中,都表现得非常冷静、清醒与沉稳。”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绑架等过程中,受害人罗女士都并未采取任何硬碰硬的鲁莽举措,反而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比如说虽然犯罪嫌疑人都戴着头套,但受害人罗女士却悄悄记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其它相关特征。在山洞的数天时间内,受害人罗女士以打发时间为由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聊天,不仅暂时稳住了犯罪嫌疑人,还从侧面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诸多信息,为该案的办理提供了诸多线索。在山洞期间受害人罗女士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携带的收音机,还了解了外界关于该案的报道信息等。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受害人罗女士受到的良好教育与较高的个人素质,这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就凸显得尤为关键。”办案检察官表示,这非常值得大家学习,并建议如不幸遇到被绑架或劫持等突发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谨记人身安全较重要。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办案检察官建议说,可以从以下方面注意:一是要懂得随机应变,尽量避免激怒犯罪分子;二是要尽量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车牌号码、谈话内容、互相之间的称呼等相关信息;三是要尽量学会与犯罪分子周旋,拖延时间,并让犯罪分子放松警惕;四是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寻求他人的帮助,摆脱歹徒的控制。